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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日语基础就不能去日本留学了吗:没有日语基础可以去日本留学吗?

《义务教育法》中应该没有相应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第十条和第十九条中都有相应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第十八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第二十五条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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